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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 时间:2010-9-9   作者:刘成进 )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我国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效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几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出现诉讼案件仍然不少,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流转等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以说对以上问题的解决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该法施行多年后仍然出现这么多的问题,我们认为关键还是我们发包者、承包者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淡薄,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该法的重要作用以及其产生的积极意义。针对该法的重要意义,考虑到普法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我们将围绕本法的有关条文对此进行展开说明,以其达到深入浅出的说明效果,为提高老百姓的法治意识做一点贡献
一、为什么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所谓长期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拥有了法律保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哪些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二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后一种方式只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
三、农村土地发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发包方,除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前提下,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作为承包合同的一方,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农村土地承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作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包方应当承担如下法定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哪些人或单位可以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包方是指农业承包经营者,包括享有农业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集体。具体讲,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承包方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七、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多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八、为什么必须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根据以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的,因此,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就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土地使用权就不可能长期,更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所以,承包农村土地必须签订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九、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三)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四)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五)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六)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十、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流转,流转的主要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所谓土地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
所谓土地出租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人经营农业。这种形式不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承租人只向承包方交纳土地租金。
所谓土地互换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使用权。置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有的经发包方同意后,也可随互换而转移。
所谓土地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发包方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从事农业经营。转让后,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原来与发包方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结。
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能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十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时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十四、如何清理整顿“两田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明确规定:“认真整顿‘两田制’。……有些地方搞的‘两田制’实际上成了收回农民承包地、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和强制推行规模经营的一种手段。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 ‘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搞‘两田制’的,应切实纠正,并将地块确权到户,明确30年不变。”
根据以上规定,对“两田制”必须予以清理整顿。
1、对原来为了平衡农户负担而推行的“动帐不动地”形式的,无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并明确30年不变,不能将“责任田”的承包期定的过短,随意进行调整。
2、对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回部分承包地高价发包,或脱离实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搞规模经营而强行从农户手中收回“责任田”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3、少数发达地区,农民自愿将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不变,使用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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